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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0 生效日期: 2010-02-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10]16号
省农委:
  你委《关于明确农机安全技术检测设备检验拖拉机收费标准的函》(黔农函【2009】31号)收悉。为提高拖拉机检审质量和拖拉机安全监管水平,你委决定启动移动检测设备进行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09】2号)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取和管理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单位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
  应用检测设备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为60元/车?次。拖拉机人工检验收费标准为20元/车?次。复检不收费,不得重复计收。
  三、相关规定
  (一)安检机构开展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服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以及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对拖拉机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在检验服务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到指定的场所进行调修和保养。
  (二)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应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0年2月10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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