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10]5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烟草专卖局《无锡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无锡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合理布局、满足消费、公开公正、方便群众、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申领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准确的门牌、地址,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经营场所是租赁的,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不得少于8平方米;
(二)主干道(含商业街区)设置零售点,同侧两个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次干道设置零售点,两个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100米;
(三)主、次干道交汇处的两个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四)行政村、自然村设置零售点按照常住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00户的设置1个;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50户可以增设1个。所设置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五)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00户的设置1个;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100户可以增设1个。所设置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凡属小区房产且又临道路的零售点,适用第(二)项规定。
第七条 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专业市场具备条件的并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按固定摊位数设置零售点,固定摊位不满100户的设1个;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00户可以增设1个,但最多不超过10个;所设置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各类集农贸市场具备条件并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固定摊位不满100户的设1个;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00户可以增设1个,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所设置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25米。
第八条 现有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内不再增设新的零售点。新建的车站、客运码头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所设置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25米。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可不受第六条二至五项的限制:
(一)超市、商场营业面积(不含仓库和办公区域)在400平方米以上的。但同一建筑内只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不含仓库和办公区域)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休闲场所、饭店以及三星级以上的宾馆(有独立的柜台、货架或用于陈列卷烟的专门区域);
(三)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再经营由其近亲属经营的;
(四)本市居民夫妻双方被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失业人员;
(五)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且附近没有零售点的,本着方便购买的原则,在施工期间可设置零售点1个。
第十条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零售点两点可行间距离参照本办法第六条二至五项可给予适当照顾,但其拟申请零售点所在区域零售点数量饱和时不适用本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二)军烈属、低保人员;
(三)其他符合照顾条件的人员。
本款所述人员申请零售许可证仅能享受一次照顾,且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每户家庭只能申请经营1个零售点,并仅限本人经营。经营期间,若查实非本人经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收回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化工、油漆、鞭炮、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的经营场所;
(二)零售点设在中、小学校园内及校门周围可行间距100米范围内;
(三)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公厕)、电话亭、书报亭、售货亭等;
(四)实际经营非主营烟酒、百货、副食、日杂的专业商店;
(五)无固定的烟草制品经营专柜、货架和必要的经营人员;
(六)外地籍经营者,无我市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无锡市居住证》或《暂住证》(有效期在一年以上);
(七)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商业企业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场所内不允许设置任何形式的零售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十二条 申领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不含烟草制品经营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经营场所系本人(单位)所有的,应当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系租赁的,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委托证明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现场勘验可行间距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参照物:
(一)已经取得零售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
(二)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零售点;
(三)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点。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可行间距,是指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验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可行间距的测量按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内侧测量实际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时,误差不得超过3米。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或个人,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到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