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建科[2010]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为加快我省低碳城市建设,根据《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全省保障性住房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办法》要求,我省12层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应最大化的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纳入民用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与民用建筑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增量成本列入建筑工程造价范围。
二、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中未考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提出改造计划,统一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所追加造价纳入建筑工程总造价。
三、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年度本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情况报送我厅备案。如有疑问请与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43591,电子邮箱:jstsjc@163.com。 附件:1.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情况备案表
2.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情况备案表
报送单位盖章:(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报送日期:
序号 |
保障性住房名称及类型(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
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建筑工程应用总面积(万㎡) |
太阳能工程竣工日期 |
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 |
太阳能热水器厂家 | |||
新建/改建/扩建 |
在建/既有 |
集热器 面积 (㎡) |
类型 | |||||||
平板 式 |
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