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济安监函字[2010]23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济南市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市安监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的要求,根据前期检查和调查了解的情况,现将有关检查活动安排如下:
一、检查活动的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动“打非、治违、抓责任”和“三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强化监管,落实措施,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面排查和整治各类烟花爆竹安全隐患,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2010年不发生烟花爆竹较大以上事故,促进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检查活动的安排
1.销售期内安全检查。以县(市)区安监局为主,针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市场需求不旺的特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一是对所有零售单位全部开展一次安检查,检查要有部署、有记录、有措施,通过检查达到摸清情况、强化监管的目的。二是督促零售单位按照购销协议积极将剩余烟花爆竹退回批发企业,坚决避免销售期结束前出现突击甩货等情况的发生。三是补充、完善烟花爆竹“黑名单”,凡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被纳入“黑名单”后,今后的零售申请不再予以审批。
2.回购期安全检查。限放区内,市安监局组织,区安监局配合,限放区外,县(市)区安监局为主,市安监局不定期抽查。一是对批发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烟花爆竹回购承诺落实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和仓库内烟花爆竹储存情况等,首先,批发企业进行自查,如实填写《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基本情况表》(附后),留存备查,其次,开展实地检查时,所有资料均需准备完毕并全部带到仓库内备查,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员及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均需到现场,做到人、证、岗位相对应,最后,对于存在问题的,下达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到期仍未整改完成的,下发《停产停业通知书》,停产停业期间不得开展任何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二是对零售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对剩余烟花爆竹进行处理,属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的,坚决予以没收,并纳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黑名单”。
3.生产企业复产验收。章丘市、商河县要对辖区生产企业复产进行一次检查“诊断式”验收。要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莱芜市大厂花炮厂发生爆炸事故的通报》(鲁安监明电〔2010〕4号)的要求,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省、市有关复查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查找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确保企业复产前各项安全设施和条件全部达到安全要求。
4.常年零售单位的安全检查。限放区外,4月份将集中开展常年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严格标准和条件,认真组织开展检查验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审批。要对已经审批的78家常年零售单位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过期未申请换发或安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予以注销许可证。对于纳入烟花爆竹监管“黑名单”的,坚决不得予以审批。市安监局将对常年零售单位的许可和日常监管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三、检查活动的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安监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好各阶段的活动。要学习借鉴天桥区错时执法、济阳县多部门紧密协作“打非”等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检查活动深入扎实地开展,取得切实的效果。
2.扎实细致,注重实效。在检查活动中要突出重点、扎实细致、注重实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各项检查和督查要有书面记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果断地处置解决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工作,营造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3.不断总结,稳步推进。各阶段安全检查的情况及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汇总并报市安监局(二处),以便于汇总分析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及方式,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稳步推进。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