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2-22 生效日期: 2010-02-22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赣工商企字[2010]1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确认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9年度全省企业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对经营范围中有前置许可项目的审查。特别是对成品油、快递、测绘等行业的年检按以下要求办理:
  1.省商务厅决定2010年2-5月开展成品油经营资格年检及更换全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工作,各级工商部门在办理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企业年检时,要仔细审查其是否有省商务厅年检合格的批准证书,不能提供的,应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予通过年检;
  2.对经营范围中有“测绘”的企业,要审查其是否有《测绘资质证书》,无证书的,要督促其办理。对不能办理的,不予通过年检,并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3.对快递企业,经其申请,允许延期至2010年9月30日前申报年检,并免于处罚。在年检中要严格审查其许可证件,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予通过年检。
  二、大力推进网上年检。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登记网站为企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通网上年检功能,提高办事效率。
  三、各相关市、县、区工商局要切实加强对小煤矿的日常监管。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要按照法定的年检时间及时报送省局年检,凡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未续延的,一律不予以通过年检,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暂扣营业执照。发现有违反工商登记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告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四、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年检费用,严禁利用年检滥收费或搭车收费,一经发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五、各设区市工商局年检工作总结和年检汇总表应于2010年7月15日前上报省局企业注册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