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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调整市、区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4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潮府〔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调整市、区财政体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潮州市调整市、区财政体制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财税管理,理顺市、区财政分配关系,按照“核定基数、属地征管、税收共享、一区一率、激励增收”的总体思路,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发挥财政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推进市区税收属地征管,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构建市、区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各级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市、区两级财政收入共同增长,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不改变企业隶属关系,以调整税收收入分配关系为中心,在维持现行各项专项上解、补助结算办法不变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市、区税收收入分配关系。
  2、实行市、区收入税收共享,促进市、区财力共同增长。
  3、统一分享范围和比例,简化财政结算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按属地原则确定市、区税收征管范围
  取消原按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行政区域等多种形式交叉确定税收归属的办法,改按行政区域属地原则确定各区税收征管范围。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省、市投资(包括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市直企业缴纳税收保留市级征管外,市区其他企业按属地原则实行征管。
  (二)合理划分市、区税费收入
  1、市、区共享收入。各区按属地原则征缴的市、区库工商税收收入(不含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划分为市与区共享收入,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市、区库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收入。
  2、市级固定收入。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省、市投资(包括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市区以外市直企业的各项税收;市直和市直管单位征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市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收入、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3、区级固定收入。耕地占用税、区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收入、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区及区属以下单位征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4、在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家、省、市投资(包括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形成的市级库收入,税收仍属市级。市级财政在区级范围以外取得的一般预算收入仍划为市级收入,按原体制及预算级次进行划解。
  5、市区契税收入。仍执行潮府办函[2006]8号的规定,由市统一征收,市级、湘桥区、枫溪区按75%:13%:12%的比例分成。
  6、市区车船税。由市统一征收,市级、湘桥区、枫溪区按50%:35%:15%的比例分成。
  (三)分成比例的核定办法
  l、以2004——2007年(以下简称基数年)为计算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的基期年。
  2、共享收入的基本分享比例按湘桥区、枫溪区两个税收征管区域分别计算,一区一率。市级与湘桥区分享比例为70.6%:29.4%,市级与枫溪区分享比例为20.2%:79.8%。
  3、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的计算公式:某区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 某区基数年按原体制在本区域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地方库实绩×100%市直基数年按原体制在某区域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地方库实绩 + 某区基数年按原体制在本区域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地方库实绩,市直在某区域的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 = 1- 某区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
  (四)建立共享收入增收激励机制
  市对区实行增量返还激励措施,调动各区增收积极性。各区当年按属地征管的共享收入比上年增长15-20%部分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市级返还所分享部分(扣除市对税务部门超收奖励部分后,下同)的60%;对增长20-30%部分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市级返还所分享部分的70%;对增长30%以上部分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市级全额返还所分享部分。各区当年共享收入比上年实绩减少的,按其减少部分影响市级共享收入减少的实际数,相应扣减该区税收返还款。
  三、收入划解
  根据收入范围和市、区分成比例,各征收机构将征缴的各项收入分别缴入所在的市级国库和区级国库,形成市级财政收入和区级财政收入。同时,将中央、省级的分成部分相应计入市、区上划中央、省级收入。对市区共享收入的划解情况,由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逐月核对,年终清算后兑现共享收入超过增长目标返还或欠收扣减款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市、区收入中属于中央(含中央固定收入)、省级(含省级固定收入)收入部分,仍按企业隶属关系相应划分为市、区上划中央、省级收入;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仍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区各自负担,市继续负担区超基数1.5%部分。
  (二)市、区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堤围防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实行属地征管,收入划分按原规定执行。
  (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应根据体制调整内容制定相关的操作办法。
  (四)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税收征收经费按各自所得分别由市、区按规定负担。
  (五)在国家和省对财税政策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时,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解决。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本方案未涉及内容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2年。
 
附件:市、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指标测算公式
湘桥区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 湘桥区基数年按原体制在本区域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地方库实绩 ×100% 36451 ×100% 29.4%
市直基数年按原体制在湘桥区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地方库实绩 湘桥区基数年按原体制在本区域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地方库实绩 87576 36451
市直在湘桥区征管区的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 = 1- 29.4% = 70.6%
枫溪区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 枫溪区基数年按体制在本区域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地方库实绩 ×100% 41687 ×100% 79.8%
市直基数年按原体制在枫溪区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地方库实绩 枫溪区基数年按原体制在本区域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地方库实绩 10581 41687
市直在枫溪区征管区的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 = 1- 79.8% =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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