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办明电〔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我市建筑消防设施数量急剧增加,为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促进长春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上,目前还存在一些诸如非法承包、转包、分包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关闭、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等问题,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保障功能完善
(一)建设、工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承包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和工程技术负责人专业资格的管理,依法严格查处非法承包、转包、分包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行为。
(二)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承包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对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筑消防设施工程要使用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严格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管理,确保检测数据客观真实
(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检测市场秩序。
(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要当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按照检测规程和有关要求进行检测,严禁漏检、缺检。
(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要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结论负责。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其处罚,并通报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严格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和维修保养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须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自身消防设施的特点,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等级的单位负责该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并签订维修保养合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严禁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关闭、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二)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发现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要立即进行修复;不能立即修复的,要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三)负有维修保养责任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动态管理情况等资料和记录的消防设施档案,存档备查。
四、加强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努力提高城市防控火灾的能力
(一)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别是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要纳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管理。
(二)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要具有报警监控、设施巡检、动态服务、信息服务功能。其运营服务机构要为联网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即时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服务。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向社会宣传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重要作用,推动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联入远程监控系统,提高远程监控系统覆盖率,发挥远程监控系统的规模效益。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