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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07 生效日期: 1993-09-07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加了加强对我市城市道路的管理,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以适合对外开放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就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治路,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城市道路与交通管理工作,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城市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执行《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长沙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做到依法治路,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占用和挖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城市道路、广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也不得搭棚建亭,摆摊设点,占道经商。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的,均需经市政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审批同意并交纳道路占用维护费和交通管理费后,方可在批准期限内,按批准的地点和范围临时占用。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市区的主干道路非挖不可的,加倍收取道路占用维修费,以尽量减少城市道路的挖掘。 
  二、理顺占道管理体制,明确市、区审批范围。 
  从1993年10月1日起,市管18条主干道路,即五一路、韶山路、劳动路、芙蓉路、沿江大道、八一路、人民路、建湘路、中山路、黄兴路、蔡锷路、解放路、迎宾路、车站南路、曙光路、晓园路、长岛路、湘江二桥路面的临时占用和挖掘由市市政管理处和交警支队联合审批。其他道路的占道挖掘审批工作,由各区市政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按管辖范围审批。 
  三、清理整顿现行占道,严肃处理违章行为。 
  市城建局,市公安局从10月1日起要组织人员对现行占用、挖掘道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未经批准违章占道的单位和个人,一律限期在10月10日前无条件拆除;对经过批准,收取了道路占用费,但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的临时占道,由原批准单位在10月10日前督促拆除,并按拆除时间退还占道余款;因基建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道的,从10月1日起到市政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补办占道审批手续和原审批认定手续。 
  四、按规定统一收取占道费用 
  占道费由市城建局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使用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收费票据统一征收,金额交市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道路的维护管理和交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五、加强领导,严明纪律。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树立全市“一般棋”的思想,顾全大局,做到令行禁止,对我行我素,乱批滥占城市道路的,要严肃查处。城建局、公安局和各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履行职责,共同把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好。 
  本通知下发后,凡过去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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