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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24 生效日期: 1987-08-24
发布部门: 公安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
  为了有效地制止卖淫嫖宿活动和性病的蔓延,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七月十七日召开的电话会议精神,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修改、补充之前,现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暗娼、嫖客,包括家居农村流入县城、集镇及在农村进行卖淫、嫖宿的人员,凡不够刑事处罚的,只要曾被公安机关抓获教育、处理过,再次卖淫、嫖宿的,一律送劳动教养。 
  对其他行为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员,仍按原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对在县城、集镇及农村的卖淫、嫖宿人员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由县一级公安机关上报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指定的劳动教养场所。 
  三、在执行中要严格区分卖淫嫖宿行为和通奸、男女生活作风等行为的界限,防止发生偏差。 
  各地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同工作,遇到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或提出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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