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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2 生效日期: 2009-11-0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嘉政发[2009]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全国老龄办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
  (一)重要意义。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养老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高龄、空巢老年人增多,需要提供生活照料等方面服务的老年人迅速上升,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凸显。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挑战,破解养老服务难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尊重老年人选择个性化养老,提高生命生活质量的有效方式,有利于解除子女后顾之忧,促进家庭和谐、代际和谐和社会和谐;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二是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规划,加大投入,强化扶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三是坚持社会方向。采取多种形式,创新运作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四是坚持依托社区。加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和队伍建设,整合社会资源,共同营造服务环境。
  (三)工作目标。以构建多形式、广覆盖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重点,丰富服务内容,完善服务设施,壮大服务队伍,规范服务运行,健全评估机制。到2012年,全市基本形成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体系,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城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有效的居家养老服务。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丰富服务内容形式
  1.服务内容。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应当根据老年人的需求设置,主要包括以上门服务为主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以机构服务为主的日间托养、康复治疗、休闲娱乐、文体活动等服务。
  2.服务形式。居家养老服务的形式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无偿服务,通过社会组织提供有偿服务,通过社区组织提供社区服务,通过志愿者组织提供志愿服务,提倡社会组织、社区组织和志愿者组织为高龄、失能、困难、空巢老年人提供无偿、低偿居家养老服务。
  (二)健全服务机构网络
  1.建立三级服务机构。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托社区(街道)敬老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依托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社会事务站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搭建起三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网络,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2.整合为老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城乡社区的社会事务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化室、社区活动室、社区学校等为老服务资源,搭建起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形成横向联动、部门配合、服务机构协调运作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在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3.引入社会服务机构。通过选拔、招标等方式,把服务质量高、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机构引入居家养老服务行业,作为承担本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单位,按市场机制,实行市场化运营。
  (三)完善服务基础设施
  1.加强社区为老服务用房建设。把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统一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规划,并根据老年人口日益增多的实际,逐步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配套面积标准。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建设,力争到2012年底,全市城乡社区普遍建有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星光老年之家”。通过整合资源、盘活闲置房产、改建扩建等方式,解决社区开展日间照料、配餐送餐、文化娱乐等居家养老所需的服务用房。
  2.充分利用社会为老服务设施。政府兴办的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公寓、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应加强规划协调,合理分布,并增加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项目,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辖区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资源优先优惠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就近学习、活动的需求。
  3.探索建设老年生活服务区。引导建设集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学习教育、休闲购物于一体的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城乡老年生活服务区,为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4.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可依托“96345”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建立为老服务热线,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老年人紧急呼叫系统应用,逐步健全能够与老年人便捷沟通、及时提供服务信息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
  (四)加强服务队伍建设
  1.建立专业人员服务队伍。利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有计划地吸纳院校养老服务专业毕业生,充实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素质。结合实施专业社工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科学界定居家养老服务中职业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和职责,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社工专业人才。
  2.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动员、组织、引导社区单位、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倡导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并形成制度,多渠道、多形式壮大居家养老志愿者服务队伍。
  3.建立老人公益服务队伍。本着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组织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空巢、失能老人服务。探索建立服务储备制度,对老人的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为日后自身的的居家养老服务进行储蓄。
  (五)规范服务机构运行
  1.县(市、区)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其基本职能主要是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或指派,承担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指导、评估、监督、调研和信息反馈,负责制定服务工作流程和服务操作规范指导意见。
  2.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当以制度的形式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服务守则和服务人员的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工作流程和服务操作规范。对实行收费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在确定前应征求老年人意见,必要时可实行听证制。
  3.引入、新建的社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到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或注册手续,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应建立独立的单位财务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与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被聘用的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建立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1.建设和改造居家养老服务场所的,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特点,配置无障碍设施,在建筑、消防、卫生、安全等建设设计上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和意外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2.推行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均须参加上岗前培训,按照统一大纲和教材进行上岗职业技能培训,经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考试合格后颁发上岗证书。从事老年餐饮服务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提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参加以服务人员和第三者(被服务人员)为标的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招标或协议形式,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提倡有条件的县(市、区)和镇(街道)设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风险资金,用于补贴超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限额部分的支出,以增强规避服务工作风险的能力。
  (七)建立服务监督评估机制
  1.各县(市、区)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监督与评估机制。监督与评估工作可以授权委托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具体运作和实施,各镇(街道)和城乡社区配合做好工作。
  2.监督与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服务组织的服务项目设立情况和服务质 量、被服务人员的满意度与社会认可度等。
  3.监督与评估工作以实地检查、人员访谈和台账查看为主,监督与评估情况应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反馈。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制定发展规划。各地要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制定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统筹安排,全面推进。
  (二)落实优惠政策。各地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类机构,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6)46号)规定,享受有关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优惠政策。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可按享受政府补贴对象老人数的适当比例设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市户籍并持有《就业援助证》的“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低保边缘户、农村复退军人及被征地农民等人员就业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加大扶持力度。各地应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的投入力度,用于政府购买公益岗位和服务、困难高龄老人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作经费以及对社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的扶持。明确享受政府服务补助的重点困难对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或服务补贴的老年人的具体资格条件和补助标准。根据服务老人数、服务质量和工作绩效,建立县  (市、区)、镇(街道)、城乡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作经费长效保障机制。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可按固定服务(一年内服务6个月以上)7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每人50元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实行资金补助。市定期对各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并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用福彩公益金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将其列入政府工作议程,抓紧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居家养老服务规划的制定,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服务业扶持范围;教育部门负责城乡社区老年人学习教育的指导和扶持帮助,鼓励职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专业技能人才培训;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审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构和组织,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办法,积极倡导社区志愿者为社区内老年人提供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政府投入资金的保障,监管政府投入资金使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和鉴定,认定享受培训和社保补贴对象,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的公益岗位,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人员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权益维护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把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利用城乡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机构建设,制定有关居家养老服务中的疾病预防、保健、医疗、护理、急救、康复等措施制度;税务部门负责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的落实;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总结经验、通报情况,调查研究并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
  (五)营造发展环境。各地要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紧迫性,促使全社会深刻认识人口老龄化对家庭养老带来的重大影响,转变养老观念,自觉地关心、重视、支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要组织开展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题宣传活动,让全社会解有关政策和信息,引导养老服务消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舆论监督机制,督促有关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意识,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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