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冶政办发[2009]219号
陈贵镇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大冶市陈贵镇国发冶炼厂:
2008年8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华鑫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实行停产整治的通知》(冶政办发(2008)142号),要求大冶市陈贵镇国发冶炼厂限期完成粉尘及二氧化硫治理任务,而该厂至今仍未完成,且强行生产,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导致周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不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大冶市陈贵镇国发冶炼厂实行停业治理,该厂必须在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粉尘及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停业治理期间,市供电公司对该厂停止供电,待完成治理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恢复供电;陈贵镇政府要督促该厂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市环保局要加大业务指导力度,依法实施监管。该厂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如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市政府将依法予以关闭。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