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4 生效日期: 2009-11-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发布文号: 浙职技鉴[2009]12号
各市、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管理)中心、各有关部门:
  根据2009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安排,统考工作将于11月21-22日举行。鉴于目前甲型H1N1流感疫情严峻,为确保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保证统考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做好统考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人。各级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统考期间各考点的甲型HINI流感防控工作,不可麻痹松懈,要严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各考点建立甲型H1N1流感疫情处置领导小组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级鉴定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
  1.考前对试场开窗通风,各考点选择1至2个通风透光好的教室作为备用考场。考点配备口罩等防护防疫用品,以应急需。
  2.各考点根据卫生防疫需要对考生及工作人员进入考点前进行体温测量。考生或工作人员参加考试前,自感有发热症状,应主动向考试工作人员申报。
  3.对体温≥37.5℃,有流感样症状的考生,考点需及时登记,并安排至用考场考试,在备用考场参加考试的考生应戴口罩,考试结束后,应对备用考场进行消毒。对体温≥38℃,有流感样症状的考生,应规劝其及时到医院诊治。
  4.在考点发现有发热或流感样症状的考生时,必须立即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主考人员应立即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妥善处理。
  四、准确把握宣传导向。在疫情的宣传上做到不扩大、不炒作,以免加剧公众恐慌心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