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株民宗发[2009]68号
各县市区民宗局、各宗教团体:
为有效解决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努力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促进和谐寺观教堂建设,依据《宗教事务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征求宗教界、县市区宗教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我局制定了《株洲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你们结合各场所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并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反映有关问题,推动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待国家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相关规定再进一步修订完善。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株洲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系该场所的法人代表,必须对本场所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全面性负责。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工作,应按《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核算,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合理设置财务主管、会计、出纳。财务人员应具备基本的财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应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书。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会计由民主管理组织议定,可内部产生,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来源,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对非营利性组织的要求,有经营活动的,应依法进行,公开诚信。宗教活动场所不论规模大小,都要合理建立财务账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迫财务人员制作虚假的财务账目和其他财务资料,禁止公款私存、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应与其宗旨相符合,且本着真实、合理、节约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要增强计划性,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大宗支出应经民主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都应在银行设立存款基本户,应有财务人员和负责人印鉴。功德箱和奉献箱应有两人以上管理,三人清点签收,及时交存财务,及时送存银行,保证资金安全。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统一使用《株洲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收据》,不得在外自制收款收据。所有支出凭据都要说明原因,由经手人、证明人和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方可报账,购买物资的发票、收据还必须经保管人员签字,方可报账。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要建立实物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到实物和固定资产使用有记录,处理有依据,核销有凭证,投入工程建设有固定资产账。信众捐赠的实物要登记入账。所有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损毁。固定资产的添置、购买、出让、出租、出借、折价变卖和报损等须经民主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扩建等大型基建工程项目应有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预算及施工合同或协议,重大项目支出应向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开工前应有完备的报建手续,工程项目应有预算,竣工决算后,应列入固定资产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开具的收据,要妥为保管,开具收据完毕后,交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核销。实行会计保管收据,出纳开具收据,并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要建立财务公开和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本场所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物相符。实行月、季财务公布,加强内部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应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25日前向当地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上报财务报表,省市重点场所还应同时上报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应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违法违纪者,宗教工作部门将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