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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23 生效日期: 1995-02-23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规范稽核证的使用和管理,总行印制了新的稽核证,并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稽核证使用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加强管理和使用。旧稽核证同时停止使用,并由各分行稽核处统一收交销毁。 
 
  附: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便于稽核人员开展经常性的稽核工作,加强和规范稽核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核证是稽核人员从事稽核工作的专用证件。凡是中国农业银行的稽核工作人员(含总稽核)均可发证。 
  第三条 稽核人员在进行稽核检查时应出示稽核证。 
  第四条 稽核人员持稽核证在本单位辖区范围内进行稽核检查。经上一级领导授权,可跨区检查。 
  第五条 需二人以上出示稽核证,方可进行现场稽核或随时检查。 
  第六条 有二人以上出示稽核证,可按《稽核工作规定》所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进行检查,也可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 
  第七条 稽核证由总行负责统一印制,分级管理。省级及省级以下行的稽核人员由省级分行颁发;总行稽核人员由总行颁发。 
  第八条 稽核证由本人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报告、申请补发。 
  第九条 稽核人员调离稽核岗位时,要将稽核证交回发证行。 
  第十条 发证行要建立稽核证管理的档案制度,记载稽核证的颁发、丢失处理、更换和收回情况。 
  第十一条 此办法下发后,原各级行颁发的稽核证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统一收回销毁。 
  第十二条 此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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