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卫农社函[2009]1133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精神卫生中心:
为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指导各地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卫生部制发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卫妇社发[2009]98号,以下简称《规范》),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把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城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等原则,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强化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内容,严格质量控制,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认真组织开展《规范》的全员培训工作。省级已陆续组织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师资培训。各地要广泛开展《规范》的扩展培训,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规范》,正确把握《规范》内涵,尤其要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全面掌握《规范》,自觉规范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年底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培训率要达到100%。
三、强化项目管理和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督促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以及精神卫生等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加强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二、三级综合性医院要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防治结合。
四、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各地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情况的考核,保证任务落实和群众受益。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自查,县(市、区)卫生局要定期进行考核,每年至少2次;设区市卫生局组织抽查,每年对各县(市、区)进行1次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挂钩,作为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今年底,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估。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