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龙政综[2009]388号
新罗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1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常住居民的收费标准由原来2.5元/月?人调整为9元/月?户,其中单人户按人收取,标准为3元/月?人;暂住人口由原来的2.5元/月?人调整为3元/月?人。
二、征收范围、对象、其他项目征收标准继续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3)309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