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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9 生效日期: 2009-11-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函[2009]45号
各有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确保年底前如期完成全省煤矿整顿关闭任务,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关闭矿井指标。依据国家下达我省“十一五”后3年小煤矿的关闭任务,我省2009年将关闭小煤矿120处(其中:鸡西市31处,鹤岗市15处,双鸭山市25处,七台河市35处,牡丹江市10处,黑河市4处)。各有关市(地)政府(行署)要按照全省确定的关闭分解指标,抓紧制定保留关闭规划并落实2009年关闭矿井名单,于11月30日前报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对于列入2009年关闭的矿井,要确定关闭时限,及时公告关闭矿井名单。对未按期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市地,将暂停一切技改整合审批。
  二、加大资源整合推进力度。对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已经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要加快组织企业上报有关资源情况的详细资料,按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加快矿区范围划定和储量核实评审,尽快进行方案立项审批和设计审查,抓紧进行建设施工。对于2个以上合法矿井,符合资源整合条件的,要抓紧组织企业制定和申报资源整合方案,最迟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矿区划界工作。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初步设计批准的煤矿,2年内必须完成改造,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对限期内未实施改造的、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的、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的煤矿,要取消整合资格,依法予以关闭。
  三、继续组织做好先天条件认定工作。各有关市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对已经开工生产的煤矿进行评估认定,不合格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解决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改、扩建和正在整改的煤矿在未完成评估认定前,要停止一切建设、整改活动,认定合格的准予建设或整改,评估和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列入关闭。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市地要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审批部门联合办公机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快推进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要加大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使煤矿企业了解掌握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要求,切实把整顿关闭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联执法,加大对关闭矿井和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力度,严查非法用工、非法使用火工品、向非法煤矿供电等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开采、偷采、盗采等非法行为,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2009年年底前,各有关市(地)政府(行署)每周要将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先天条件认定情况报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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