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继续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9 生效日期: 2009-11-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09]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本市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继续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作如下通知:
  一、廉租住房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本市廉租住房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申请家庭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
  特殊家庭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本市廉租住房家庭财产认定标准调整为:申请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核对家庭财产的基本时点为申请之日的上月末。
  三、执行日期
  以上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施年度复核时,按以上标准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