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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资金整合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0 生效日期: 2009-11-10
发布部门: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集聚作用,以农村土地整理、建设用地置换项目为平台,整合财政支农资金,配套跟进,集中投入,形成合力,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特制定本意见。
  一、资金整合原则
  (一)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按照“预算不变、渠道不乱、用途不改、形成合力”原则,通过整合,使市级支农资金围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项目集中投入,不改变各部门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渠道及资金用途。
  (二)中央和省惠农支农资金整合,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原则,今后中央和省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项目上。
  二、资金整合内容
  (三)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对列入计划的按每公里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四)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已申报国债项目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每口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农委)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涉及安全饮水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助,每解决1人安全饮水,由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255元。(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六)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对列入项目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对列入计划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每亩700元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列入计划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每亩1200元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补贴项目:项目区内成立专业合作组织,符合标准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每个4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百村万户绿色家园示范工程:对列入项目的,由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一)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对列入计划的,由中央和省财政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二)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对列入“盲村”建设计划的,由中央和省财政按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广电局)
  (十三)农家书屋工程:对列入计划的农家书屋建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每个书屋补助2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局)
  (十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对列入计划的工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每个村补助3万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五)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对列入计划的,按新增床位每张2500元标准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六)农村卫生室建设:对列入计划的,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市、县区按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三、整合资金拨付与管理
  (十七)市级整合资金按部门预算安排和有关规定,拨付到项目所在县区财政,由县区财政纳入专户统一核算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十八)市级整合资金围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项目集中投入,不改变各部门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渠道及资金用途。
  (十九)市级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展情况,由各责任单位及时拨付资金。
  (二十)中央和省有关专项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拨付与管理。
  (二十一)实行市、县区联动,县区要同步整合发改、财政、国土、建委、农委、交通、水务、环保、林业、民政、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体育、商务、旅游、供销、扶贫等部门的支农资金,加大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投入。凡未同步进行资金整合的县区,市财政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二十二)各类整合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不得开支项目工作经费或其它管理性费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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