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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集聚作用,以农村土地整理、建设用地置换项目为平台,整合财政支农资金,配套跟进,集中投入,形成合力,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特制定本意见。
一、资金整合原则
(一)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按照“预算不变、渠道不乱、用途不改、形成合力”原则,通过整合,使市级支农资金围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项目集中投入,不改变各部门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渠道及资金用途。
(二)中央和省惠农支农资金整合,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原则,今后中央和省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项目上。
二、资金整合内容
(三)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对列入计划的按每公里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四)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已申报国债项目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每口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农委)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涉及安全饮水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助,每解决1人安全饮水,由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255元。(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六)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对列入项目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对列入计划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每亩700元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列入计划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每亩1200元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补贴项目:项目区内成立专业合作组织,符合标准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每个4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百村万户绿色家园示范工程:对列入项目的,由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一)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对列入计划的,由中央和省财政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二)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对列入“盲村”建设计划的,由中央和省财政按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广电局)
(十三)农家书屋工程:对列入计划的农家书屋建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每个书屋补助2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局)
(十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对列入计划的工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每个村补助3万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五)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对列入计划的,按新增床位每张2500元标准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六)农村卫生室建设:对列入计划的,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市、县区按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三、整合资金拨付与管理
(十七)市级整合资金按部门预算安排和有关规定,拨付到项目所在县区财政,由县区财政纳入专户统一核算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十八)市级整合资金围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项目集中投入,不改变各部门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渠道及资金用途。
(十九)市级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展情况,由各责任单位及时拨付资金。
(二十)中央和省有关专项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拨付与管理。
(二十一)实行市、县区联动,县区要同步整合发改、财政、国土、建委、农委、交通、水务、环保、林业、民政、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体育、商务、旅游、供销、扶贫等部门的支农资金,加大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投入。凡未同步进行资金整合的县区,市财政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二十二)各类整合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不得开支项目工作经费或其它管理性费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