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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式国库券柜面买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08 生效日期: 1995-03-08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工银办[199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济南、杭州市分行: 
  为了搞好国库券的兑付工作,规范凭证式国库券柜面买卖行为,维护我行信誉,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式国库券柜面买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式国库券柜面买卖实施办法 
 
  一、遵照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凭证式国库券买卖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兑付,规范柜面买卖行为,方便客户,特制定本办法。 
  二、凭证式国库券柜面买卖要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凭证式国库券买卖计息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我行面向居民发售的凭证式国库券,发行期结束后,可以办理买入手续,买入部分仍可再次卖出。但每张凭证必须一次买入,不得部分买入。 
  四、凭证式国库券买入、卖出期原则定为债券发行期结束后至债券到期前半年止。买入、卖出期结束后不再办理买入、卖出业务。 
  五、柜面买卖业务由储蓄所办理。居民卖出未到期国库券应在原发售机构进行,再次卖出可由原发售机构办理,也可由县支行或城市行办事处统一指定的卖出网点办理。 
  六、再次卖出网点应实行挂牌经营,标明可卖出额度、到期持有天数及利率。 
  七、各行买入未到期国库券时,按实际持有天数和规定利率计付利息。再次卖出的国库券,购买日即为起息日,到期日为原债券规定到期日。 
  八、各行买入未到期国库券,按国库券收款凭证面额的2‰收取手续费。 
  九、买入未到期国库券手续费收入不列入业务收入,可用于储蓄、计划、会计等有关部门在办理买入、卖出手续时,支付宣传、会议、培训、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等费用以及奖励。 
  十、买入国库券的保管比照工银发(1990)136号《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十一、柜面买卖国库券的帐务核算按照《1994年三年期国库券业务核算要点》(工银电[1994]46号)规定办理。 
  十二、买入凭证式国库券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行自求平衡解决,平衡资金来源为各行吸收的存款、准备金、临时借款及向当地人民银行的头寸调剂等。 
  十三、各行在自求平衡的基础上,如兑付期集中、兑付量大、头寸调剂有困难,可向总行申请临时资金。 
  十四、在条件成熟时,总行将选择部分信誉好的行办理国库券买入的回购业务和贴现业务。 
  十五、各行买入国库券垫付的利息要单独建帐,单独统计。 
  十六、各行买入国库券垫付资金的收益按实际垫付天数和规定利率,在国库券到期兑付时,从下拨的本息中扣除。 
  十七、国库券的柜面买卖实行统一管理,分部门负责。各部门的职责是: 
  资金计划部门为我行证券业务的主管部门,对国库券再次买入和卖出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国库券买入资金的筹集、调拨和调剂,国库券卖出额度的确定;国库券买卖情况的汇总和上报。 
  储蓄所负责办理国库券柜面买卖、宣传,提供柜面买卖情况和有关数据资料。 
  会计部门负责国库券买卖中的帐务处理和资金的核算。 
  出纳部门负责办理国库券收款凭证的出入库手续及保管。 
  十八、各级行的计划部门应按月向上级行的计划部门报送所辖行国库券当期买入发生额、当期卖出差额、累计买入发生额、累计卖出发生额、当期买入卖出差额、累计买入、卖出差额及累计垫付利息。 
  十九、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二十、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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