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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02 生效日期: 2009-12-0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危化[2009]18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7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工作。各地安监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加大对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的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建立流向登记的企业,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现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二、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落实批发经营企业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进货质量关,做到每一批供货产品都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各级安监部门通过检查抽查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方法,掌握每批产品的质量情况,发现不合格产品或劣质产品坚决退回或销毁,并将该供货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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