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汕府[2009]202号
为提高车用成品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从2010年1月1日起在汕头等13个城市逐步全面推广使用粤Ⅲ车用成品油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全面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粤Ⅲ标准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345-2006《车用汽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逐步全面销售粤Ⅲ标准车用汽油;自2010年3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应当销售粤Ⅲ标准车用汽油。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应当在2010年3月1日前完成油品置换和油品标识更新工作。
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成品油油品品名后加注“(Ⅲ)”字样标识,具体标识为:“标号+汽油+(Ⅲ)”。
四、粤Ⅲ标准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车用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Ⅲ标准车用汽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经贸、环保、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Ⅲ标准车用汽油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管理,确保推广使用工作顺利进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