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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领导专用车辆使用区内道路通行费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1 生效日期: 1994-11-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使自治区党政机关领导乘坐的车辆在公路行驶途中减少停车时间,安全畅通,提高工作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自治区党政机关领导专用车辆使用区内道路通行费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5年通行费证的样式、发放范围和办理办法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党政领导专用车辆免征通行费的通知》(桂政办[1993]39号)的规定办理。 
  二、1995年通行费证发放到地区及自治区辖市,每个地区及自治区辖市各20张,统一由地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到自治区办理后分发给地、市四大班子领导的车辆。各办证单位可在本单位办证数额中办1张19座以下的旅游车型通行费证。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上路设立检查站、收费站的公安交警、交通、林业检查人员和收费人员对持有通行费证的党政机关领导专用车要给予免查、免费通行,不得无故拦阻;对车辆因故受阻受堵时,维护交通管理的执勤人员在疏导车辆时要对持有通行费证的党政机关领导车辆优先放行。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要将此规定传达到上路检查单位和收费单位。 
  四、通行费证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发放,实行一车一证。使用单位不得转借、涂改、顶替。遗失当年不补发,次年才准予申领。 
  五、通行费证半年换发一次,每证收取工本费、手续费共50元。次年上半年通行费证换证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1日至31日;下半年通行费证换证时间为当年的6月1日至30日,以后每年都按此时间换证,如无变动,不再行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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