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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编审1994年度财务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1-24 生效日期: 1994-11-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及股份制企业: 
  为做好1994年度市、区(县)属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406号《关于编审1994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本市工业、交通、物资、供销、城市公用、文教等企业1994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中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1994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政策和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抓好今年的决算编审工作。 
  1994年是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是财务、会计数据的基期年,也是实行税制改革的第一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颁发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同时企业还进行了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本市各行业进行了大量的产权调整、改组等。这些改革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给今年的决算编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都应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抓好今年的决算编制工作。 
  二、各企业都应以《企业财务制度》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为依据来编制决算,注意搞好改革过程中的政策和制度的协调和衔接。企业要依据京财工(1994)1591号通知精神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制度,确立企业内部核算办法,并报同级主管财政部门备案。有些企业在“两则”之前制定的办法要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订,规章制度不完善的要尽快改进和健全。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亦同时做为企业日常管理、生产经营、成本核算和编审决算的依据。 
  三、1994年财务决算编报口径 
  (一)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仍按现行隶属关系编报汇总。主管部门系统内的国有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组建兴办的含有国有资产成份的企业,都应按行业(工业、物资、供销、商品流通、交通、城市公用、文化教育等)由主办机构负责报送会计报表(联营企业由本市投资兴办单位负责报送),由主管总公司负责汇总;属于其他行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饮食服务等)的企业,也要由主办机构负责,按相应的会计报表格式报送报表,上述会计报表应报同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将所属企业的增减、合并、合资等情况和汇编企业户数情况予以说明。 
  (二)自1994年决算起,企业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将县(区)属以上集体工业企业的决算报表单独汇编,报送市财政局工管处和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三)原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或企业中国有股数占总股数25%以上的,应汇编在相应的行业报表内,同时还应另行编制股份制企业报表单独报送。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由集体企业改组的股份制企业,要按规定单独报送相应的股份制企业财务报表。 
  (四)非季节性临时性关停企业不汇入行业年度企业决算,但要报送有关财务数据指标;停产整顿或其他临时性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汇入决算表内。 
  (五)企业在年度内进行合并调整的,应按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自合并之日起,合并帐目并调整年初数,从次月起报送合并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企业合并前,新并入的企业应将帐目结清,有关利润或亏损保留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内,与所要合并的企业当期累计的同类项目合并,不再重新进行利润分配。企业合并后如“未分配利润”出现亏损,应同合并后的企业用五年内的利润总额依次弥补,不能用退还当年所得税的办法来弥补亏损。 
  四、财务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决算应按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并报送各级主管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增减变化项目或增加报表,对随意变更的,企业有权拒绝。各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填报的不宜向外公开的财务会计信息,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对外公布。 
  1994年度财务决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报表。包括市财政局统一布置的年度会计报表。从1994年决算开始,要编《财务状况变动表》,国有企业、县(区)以上集体工业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按不同的会计报表格式及要求,分别填报。 
  (二)财务报告说明书。各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写好1994年财务决算报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除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交纳、各项财务物资变动等情况外,还要说明税制改革等重大改革对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的影响情况。 
  五、有关需要加以规定或解释的财务事项 
  (一)企业应根据京财工(1994)481号转发的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要求,做好企业财务处理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等改革后的衔接工作。 
  1.企业购进存货等货物或接受劳务,应按照实际应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并据此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 
  2.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的各种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要进行全面清理。期初存货中已征税款中尚未抵扣的部分,转作待摊费用单独反映,按国家统一规定处理。对原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不再进行调整,按含税成本、费用核算。 
  (二)根据新的增值税计征办法,企业销售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均应按不含税销售收入掌握列支。同时,《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中的“销售利税率”相应改为“销售利润率”,其他一系列涉及到“利税率”的指标,都改用“利润率”计算。 
  (三)严格企业成本费用的管理,对企业“递延资产”进行清理。“递延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1993年新旧会计制度接轨时国家规定列示的项目。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递延资产”的项目逐一审查,对已转入“递延资产”科目的费用,要求企业列出分期摊销计划,并审查实际处理情况,不得把不符合规定的各种费用、支出列入递延资产,防止企业增加新的潜亏。 
  (四)国有企业、县(区)以上集体工业企业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继续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资金列支渠道和工效挂钩办法,在统一计税工资标准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先暂按企业当年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之和确定;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予以扣除。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可申请试行计税工资办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参照股份制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五)企业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实发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列支。实行各种工效挂钩、提成工资、工资包干等办法的企业,按实发工资计算,实行统一计税工资标准办法的企业,工资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资计算,高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个别企业经批准实际列支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六)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409号《关于洗理卫生费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的复函》精神,企业的洗理卫生费经批准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按职工工资开支渠道列支。 
  (七)企业实行新的财会制度接轨时,按规定已转入预提费用的原大修理基金结余,只能用于企业的修理费用开支,不能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等其他生产性的支出。 
  (八)企业经市财政局批准用税前利润归还污染扰民搬迁、市政整治道路搬迁等项目的贷款和原“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用税前继续归还的贷款,应增加盈余公积金;以“先征后返”形式用税金归还的借款,应增加国家资本金。 
  六、企业应依据京财会(1994)143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发生的调整,如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中查出利润调整数额和批复决算后需要调整的有关损益数额,都做为本年度发生的事项,列入当年损益,并且不再调整期初数。 
  七、市属股份制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要根据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民银行京财预(1993)252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转发税收缴款书式样的通知》要求,须填具“通用税收缴款书”,注明市级预算收入,预算科目为“企业所得税”类下的“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企业填报错误的,要于年底前纠正调整。 
  1994年企业兴办的各类企业,无论预算内外,都应依照税法交纳所得税,并按主办企业上交所得税的相同预算级次,填具“通用税收缴款书”,及时上交入库。市属国有企业划小核算单位,取得独立法人资格进行生产经营的,无论厂址在哪个区县,都仍应按原来隶属关系,报送决算报表,并按市级预算级次上交所得税,如已改变预算级次的,应予调整。 
  八、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企业纳税调整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除规定的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外,其他一律不得进行纳税调整。对国家规定实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实际发生额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一)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息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企业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但没收财物损失、违法经营罚款和违反税法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等,在纳税时应进行调整。 
  (三)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中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之内,在交纳所得税时扣除;超过3%部分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四)亏损企业由于超过应纳税所得税3%部分的公益救济性损赠支出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而增加的亏损,不能用以后年度利润在五年内税前抵补。 
  (五)有政策性亏损产品的盈利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并入利润总额,除市财政部门单独行文明确的可以调整扣除交纳所得税的以外,其他均应照章交纳所得税。 
  九、企业对外投资应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其投资分回的利润转作投资收益,并据此进行税务处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应按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分担的数额核算。 
  企业投资参股或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母体或中方应本着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投资各方利益的原则,履行其所有者代表的职责,应按双方投资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需要对联营或合资企业再投资的,应从分得的利润中再投入到联营或合资企业,对于长期不分利或将其所分收益体外循环、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其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无偿占用投资方应收回的收益等资金的,应支付其利息等费用。 
  分配的年度利润,应补交中方投资者应上交的所得税差。中外合资企业对占用以前年度应上交财政所得税的,要及时进行清理并上交入库。 
  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以及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其税务处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问题规定》执行。 
  十、根据京财工(1994)1900号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再退还所得税。 
  十一、按照国务院(1993)85号文件规定要求,对1993年6月30日前经市委、市政府正式文件批准,并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审查后,继续实行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和减免税项目,应坚持先征后退的原则,这项政策保留两年,执行到1995年止。 
  除另有规定外,各企业都应按京财工(1994)91号《关于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新的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有关衔接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京财工(1994)124号《关于核定市属国有工交等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按应纳税所得额交纳33%的所得税。对微利企业在两年内实行两档照顾税率,并按财政局核定的税率及时足额的上交所得税。 
  十二、企业税后利润应按国家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十三、对国有企业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数额较大的,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的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十四、企业应根据京财工(1994)1115号《关于地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流动资产损失的审定和处理的问题通知》要求,严格按国家规定做好资产、负债的清查和资金核实工作。 
  确认后的损失各企业应按京财工(1994)2017号《关于地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有关财务处理的问题通知》要求,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企业应对在建工程进行一次清理,对各类建设项目,在年终决算前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已完工程项目,应及时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所有企业都应纳入行业管理,汇入决算,不应再有预算外企业。 
  十五、1994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查和批复。 
  1994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主要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和批复。根据京财工(1993)898号《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的问题通知》,市财政局决定近几年分期分批将国有企业年度决算交由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1993年已选择30户国有企业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的经验基础上,1994年扩大到100户企业进行试点。各区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各区县的情况进行试点,试点企业由各区县财政局确定。 
  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算审查和验证,并出具有关报告。 
  为不影响北京市汇总决算的编制,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企业按规定时间报送会计报表之前,完成预审工作。企业与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要依照国家有关的注册会计师条例、章程,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受理企业的查帐工作。企业对审查报告有异议时,可向市财政局提出复议。 
  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部门将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为避免重复检查,凡确定为由注册会计师审查决算的试点企业,原则上不再列入市大检办、市审计局的抽查范围和审计范围;市财政局不再另行批复决算。企业如有较为严重的违反财政、财务、税收等法规、文件的行为未被查出的,也要追究事务所的责任。 
  十六、各企业主管部门在报送汇总企业决算报表及软盘的同时,还应附上所属企业的年度决算全部数据的软盘。 
  十七、今年的财务资料普查,仍包括物资、供销、城市公用、交通企业,并增加县(区)属以上集体工业企业和医药商业企业,各企业的代码也需要重新设置和编排,有关具体事项另行布置。 
  十八、物资、供销、城市公用、邮电通信、医药商业、文化等企业以及县(区)以上集体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99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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