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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05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0]3号
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抄送:财政部驻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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