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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2008年政法补助项目新增专款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7 生效日期: 2008-04-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浙司函[2008]第34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司法局:
  最近,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下达2008年度政法装备维修补助专款预分配方案及编制2008年度项目计划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做好司法行政系统补助专款使用及项目申报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补助专款项目申报
  (一)新补助专款只用于购置基层司法所执法专用车辆,车型为普通型桑塔纳系列(暂定普桑豪华型1.8L),由省厅通过政府统一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二)新补助专款仅限于支付车价,车辆附加税、养路费、保险及运行维护费等其他费用由各地自行解决。
  (三)请各有关市、县(市、区)司法局按《通知》分配的项目数,及时商当地财政部门编制及报送项目计划。
  (四)根据申报计划,省财政厅将另行发文确定具体的计划。各地务必在收到具体计划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商当地财政部门将补助专款(每辆车7.5万元)汇入:
  浙江省司法厅装备资金专户
  62595030158000000074
  杭州浦发银行保俶支行
  二、关于老补助专款项目申报
  老补助专款项目计划必须按原经费性质(装备建设或房屋维修项目)具体编报。
  三、其他
  (一)各单位应认真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19号)规定,切实加强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补助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其他补助项目,务必按当地政府的具体要求执行。项目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9年3月底前报省厅计财装备行政处。
  (二)老专款申请购置警车的,务必于2008年12月30日前办妥控购审批手续,并将上牌照联送厅计财装备行政处,以便落实警车指标。
  (三)凡未按规定执行项目计划的单位,将影响2009年的补助指标。
  若有不明事项,请及时与省厅计财装备行政处或基层工作处联系。 二○○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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