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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旁听庭审制度(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2 生效日期: 2008-05-12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发布文号: 筑公交通[2008]42号
各单位:
  为推进我队规范执法,增强民警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提高办案水平和执法质量,现制定《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旁听庭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
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旁听庭审制度(试行)
  一、根据省厅《贵州省公安机关民警旁听庭审制度(试行)》(黔公通(2007)34号)和市局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二、旁听庭审的目的是在旁听过程中,总结办案的成功经验,发现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我队办案水平和执法质量。
  参加旁听庭审的民警在下列人员中确定:
  (一)案件承办人;
  (二)办案部门分管领导;
  (三)案件的审核人;
  (四)案件的审批人;
  (五)各级法制员;
  (六)因工作需要,需旁听庭审的其他人员。
  民警每年度旁听庭审不少于2次,办案部门民警及分管领导每年度旁听庭审不少于4次。
  三、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时,法制科应当组织民警旁听庭审:
  (一)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
  (二)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后经复议、复核提起公诉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
  (四)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典型案件。
  (五)涉及公安执法并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有必要组织旁听庭审的其他案件。
  四、法制科负责与人民法院建立联系制度,在接到人民法院开庭或应诉通知后,对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案件,可报请支队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组织旁听庭审。法制科认为拟旁听的案件是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组织旁听庭审时应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备案。
  五、接到旁听庭审通知的民警应按通知的要求准时旁听庭审。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须报经支队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无故不参加旁听庭审的,纳入当月绩效考核。
  旁听庭审的民警除特殊情况外统一着便装,旁听庭审时应遵守法庭纪律,保持法庭秩序。
  六、法制科、办案单位要针对庭审中发现的在办理刑事、治安行政案件中违法办案的情况进行认真记录、汇总及时向上级领导及法制部门汇报,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研究问题的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办案部门及民警进行通报,并作为该部门、民警执法质量考评的依据加以记载。
  对刑事诉讼因办案民警在侦查阶段执法过错而导致被告人被判无罪,行政、国家赔偿诉讼被判败诉或被责令国家赔偿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本制度由支队法制科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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