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司发[2009]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李维伦律师事务所(个人)”。
英文名称:BEIJINGLIWEILUNLAWFIRM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三区1号办公楼
负责人:李维伦
二、批准《北京李维伦律师事务所(个人)章 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李维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9401500。
四、律师事务所章 程、住所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