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22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明汽車有限公司供應「一台高壓清渠及吸污水重型泵車」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明汽車有限公司訂立供應「一台高壓清渠及吸污水重型泵車」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672,000.00(澳門幣貳佰陸拾柒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1,336,000.00
2010年 $ 1,336,000.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1、次項目1.013.206.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