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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张艳春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2-11 生效日期: 2009-02-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京司发[2009]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张艳春律师事务所(个人)”。
  英文名称:BEIJINGZHANGYANCHUNLAWFIRM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103号络克时代中心B座1802室
  负责人:张艳春
  二、批准《北京张艳春律师事务所(个人)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张艳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9401519。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住所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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