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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在系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15 生效日期: 2009-09-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淄司[2009]65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落实省厅法制工作会精神,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司发通[2001]066号)、《淄博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办法》(淄司发[2003]79号)和《淄博市司法局关于投诉案件处理暂行办法》(淄司发[2001]112号),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通过执法监督检查,一是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健全执法制度,促进职能到位,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提高本部门、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促进职能的转变和工作效能的提高,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程序规范化,监督机制完善化;二是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法律服务人员法律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全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二、执法监督检查的分工及范围
  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和第七条 第二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本机关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本次执法监督检查分两个层次:
  一是监督检查区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由市局法规教育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司法局各业务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由各区县司法局负责。
  监督检查范围:
  1.《淄博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
  2.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3.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执法情况。
  二是监督检查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法律规定执行情况,由市局各业务科室依据《淄博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
  监督检查范围:
  1.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规章 的执行情况;
  2.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规章 的执行情况;
  3.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规章 的执行情况;
  4.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规章 的执行情况;
  5.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管理中有关法律、规章 的执行情况。
  6.司法鉴定管理中有关法律、规章 的地执行情况
  三、执法监督检查的时间、步骤
  全市司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分三个阶段。从9月20日至10月10日为自查阶段,各单位应根据本次检查的内容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形成自查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市局法规教育科;10月10日至10月30日为抽查阶段,市局将根据自查情况对部分区县司法局和市属部门进行抽查。
  四、抽查的形势
  一是听汇报,二是座谈,三是检查有关制度、档案。
  本次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望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其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
  联系人:孙燕
  联系电话:2306875  传真:6218111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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