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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2 生效日期: 2009-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8〕163号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市安全监管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查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浙安监管安技(2003)6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力和义务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 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信箱,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经查实后,根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或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给予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举报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移送举报件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填写《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后),报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由安委会办公室通知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符合奖励条件时,奖励第一举报者。

  匿名举报和已经被国家机关发现、掌握的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事项,不给予奖励。

  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维护自身权益的事故受害投诉人不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事件
名 称    举报人姓名或
举报单位名称   
受理单位    受理时间   
举报事件
基本情况   
查处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市安委会
办公室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核发奖励金额  人民币(大写)计为:  万 仟 佰 拾 元 
         


  注:举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内容和处理情况,应说明事件的发生地点、时间、处理措施和结果;如内容较多,可另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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