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6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8〕275号
为切实改善我市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现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杜绝因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努力打造“平安宁波”,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7月期间在全市开展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波”,全力整治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火灾隐患,改变建筑消防管理责任不明确、消防设施损坏严重、运行不正常的状况,切实提高建筑消防管理质量和消防设施运行效率,提升建筑的自防自救能力,彻底整治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目标和范围

  (一)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确保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的固定消防设施完好率达到80%;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全部建立权责清晰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消防标准化管理的覆盖率达到100%;辖区内不发生较大的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火灾事故。

  (二)整治范围: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是指有2个或2个以上业主的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三、整治内容

  (一)建筑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二)建筑审核验收等合法性手续情况;

  (三)消防通道堵塞以及装修改造造成火灾隐患情况;

  (四)建筑消防登高救援场地占用情况;

  (五)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情况,系统运行情况;

  (六)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落实情况;

  (七)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培训上岗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分动员部署、排查整治、督查整改、总结验收4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2月15日~2009年1月15日)。

  1.制定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方案,并于1月15日之前报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

  2.全面部署。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归口管理的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积极部署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无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部署。

  3.广泛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高层多业主建筑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舆论导向,使之成为社会的共识。

  (二)第二阶段:排查整治阶段(2009年1月16日~3月15日)。

  1.高层多业主单位开展自查整改。多业主建筑业主要加强建筑公共部位、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和整治,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可以自行检测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各建筑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单位要对照整治内容的7个方面积极开展自查活动,特别是对公共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安全疏散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进行重点检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消防基本情况登记表》和《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情况统计表》(从www.pucha.com.cn下载),并将本单位火灾隐患查改情况报本行业或本系统的主管部门,由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当地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无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当地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

  2.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排查整改。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高层多业主建筑单位上报的自查整改情况应逐一进行核实,听取高层多业主建筑单位的汇报。公安消防部门及派出所要加强对其他部门、行业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专项整治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在2009年2月底前将全部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基本情况录入到宁波市火灾隐患集中普查整治信息网(网址:www.pucha.com.cn,联系人:王梁,联系电话:87500119-2056)。

  (三)第三阶段:督查整改阶段(2009年3月16日~6月底)。

  各辖区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要督促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根据其每一栋建筑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况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进度表,落实整改责任、整改限期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督促每栋建筑的管理单位制定灭火预案并组织一次疏散逃生演练,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公安消防部门及派出所要加强技术指导,对构成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及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在2009年6月底之前全部整改完毕,对确实比较难整改到位的单位,由当地政府协调,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整改中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要及时报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整治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6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当地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地消防联席会议应在每个整治阶段专门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每月月底前向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相关信息。市政府将不定时进行专项督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7月)

  各地应在2009年7月中旬前自行组织总结验收,并将总结验收情况书面报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在各地总结验收的基础上,对各地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工作经验,并及时予以通报。

  五、工作措施

  为确保全市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建立领导机制、责任机制、宣传机制、督查机制、保障机制。

  (一)领导机制:整治工作由市消防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以及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督促落实、检查工作。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治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并汇总各地各部门开展整治工作情况。

  (二)责任机制:各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分析辖区内建筑的消防安全形势,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检查和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合理规划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屋顶停机坪、举高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各乡镇、街道负责督促、指导业主成立统一的消防管理组织,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建筑消防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对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具体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建筑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做好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负责建筑消防安全业务指导,接受消防安全业务咨询,会同安监、工商等部门对建筑物内存放危险化学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房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职责的履行,将消防管理工作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

  安监部门重点对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存放、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配合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对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将改变建筑外立面和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的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

  工商、规划、城管部门将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户外广告牌设置是否影响建筑的自然排烟问题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

  旅游部门负责设置在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中的宾馆饭店的监督管理。

  贸易部门负责设置在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中的商场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宣传机制: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活动,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分管或负责消防工作的领导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都要参加教育培训,明确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提高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和预防火灾事故能力。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实施跟踪报道。积极探索建立房产交易与建筑重大火灾隐患信息对接机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出售登记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权威部门提供的信息,应在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对隐患进行公示。

  (四)督查机制: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组成督查组,对全市专项整治活动进行督查。各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督查小组,加强对本部门的整治工作的督促落实工作。督查每个阶段不少于一次。

  (五)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整治工作力量,明确责任人员,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增强做好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整治,全面落实“责任要明确,措施要有力,隐患要消除,安全要保障”的总要求,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整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将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整治工作中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和火灾隐患举报、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等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宁波市火灾隐患集中普查整治信息网,加强部门联动,本着“联合执法、各司其职、有分有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推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

  (三)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应急机制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紧紧围绕近期繁重的消防安全保卫任务,加强对各种车辆装备器材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实施救人和灭火工作。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