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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2008年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25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发布文号: 沪教委督〔2008〕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规定,以及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上海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制度的具体意见》(沪教委督(2005)6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各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责任到位,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快本市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现就做好2008年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部分指标

  结合近年各区县自评公报工作的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征询有关专家、区县教育部门和督学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现对2008年自评公报部分指标作适当调整。一是增加《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情况”表(表1)中义务教育财政拨款方面相关数据。二是修订《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中原“居住区教育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情况”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将该表调整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资源情况”表(表7)。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加强领导,确保自评程序规范性和数据真实性

  请各区县政府重视加强对自评公报工作的领导,实行各职能部门填报责任人制度。由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和房屋土地等部门严格执行年度自评公报工作的程序,做好自评公报工作的动员、部门自评、整理汇总等工作,按照《2008年本市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中规定的各类指标统计口径,确保各类指标和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汇总上报工作,并在本区县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三、按时完成自评公报各项工作

  2008年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工作将于2008年12月中下旬启动,至2009年2月下旬完成。2009年2月28日前,请各区县政府将年度自评报告(2500—3000字左右)和公报项目表(一式5份),由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签名,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盖章后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总后,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将适时在“上海教育”及“上海教育督导”网站向社会公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2008年本市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www.shmec.gov.cn/attach/xxgk/336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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