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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对外国人非法居留案件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标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27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杭公外〔2008〕85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统一本市公安机关在查处外国人非法居留案件中的量罚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个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查处外国人非法居留案件如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提出意见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五)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外国人非法居留符合前两条规定之一的,按照以下幅度量罚:

  (一)非法居留天数在10日以内,符合从轻条件的给予警告处罚,符合减轻条件的不予处罚;

  (二)非法居留天数在11日以上20日以内的,符合减轻条件的给予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三)非法居留天数在21日以上30日以内的,符合减轻条件的给予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四)非法居留天数在31日以上40日以内的,符合减轻条件的给予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五)非法居留天数在41日以上50日以内的,符合减轻条件的给予35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六)非法居留天数在51日以上60日以内的,符合减轻条件的给予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七)非法居留天数超过60日的,符合减轻条件的给予5000元罚款或者3日以下行政拘留。

  四、查处外国人非法居留案件原则上慎用行政拘留处罚,情节特别严重必须采取行政拘留的,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报市局出入境管理局。

  五、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后仍需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三)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六、本规定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七、本《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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