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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监督机构设置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06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监〔2009〕3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教育考试院: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即将全面开展,根据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加强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单位应抓紧做好招生考试录取的前期准备工作,成立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小组,落实信访接待地点和监督电话。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生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主管招生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二、招生监察小组一般由纪委书记或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

  三、招生信访接待应纳入各单位信访工作范畴,统筹安排落实信访接待人员和接待地点。监察部门应会同信访部门共同依法规范处理招生信访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

  四、监督电话应安排专门电话,落实专门人员接听、记录、处理并答复。

  五、招生接待地点和监督电话应在本单位招生网站上公布,并报我委政府网站公示。一旦公布,各单位应全面落实接待和答复工作,接受社会、考生的咨询和监督。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及时报告我委予以更正。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将有关内容填入附件的表格中,并于2009年3月23日前报我委监察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六日

  附件: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领导小组、监察小组名单反馈表

  领 导 小 组 名 单

   姓   名   现职务   工作电话   手 机  
组 长              
              
        监 察 小 组 名 单

  姓   名   现职务   工作电话   手 机  
组 长              
              
     学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监督电话: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回执邮寄地址:大沽路100号(邮政编码:200003)市教育委员会监察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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