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人社发〔2009〕203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洋浦人事劳动保障局,海南矿业联合有限公司社会保障处,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08年11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9年8月17日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和《细则》,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12月31日前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一次性补缴其在职期间应缴而未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从2010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退休人员手续时,应告知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可补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后,不再办理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