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建计[2009]18号
厅直属各单位,省级建设类社团,省建设建材工会,厅驻外办,厅机关党委、团委、工会、妇委会、关工委: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经2009年11月30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厅计划财务处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依照“三定”方案在厅党组领导下按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四条 厅机关依法保护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厅机关予以保证。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厅党组有关干部任免文件,以及厅长或厅长办公会的要求,履行下列内部审计职责:
(一)对厅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省级建设类社团(含二级社团),建设建材工会,厅驻外办,厅机关党委、共青团、工会、妇委会、关工委(下称“有关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厅属二级预算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根据厅党组有关干部任免文件,对厅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有关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有关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向厅长或厅长办公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 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赋予计划财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业务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厅有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厅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整改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对有关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厅长或厅长办公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厅长或厅长办公会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由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决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厅机关可以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厅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