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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22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贸函[2009]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制订了《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主要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2009年1-11月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制订。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锯材所需配额,已在其中统一做了相应安排。
  二、此次下达的锯材出口配额,不限定贸易方式。出口企业获得配额后,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用于开展任何贸易方式的出口。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外资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商务部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10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单位:立方米
序号 省区/企业 配额数量
1 黑龙江 16000
2 福建 1000
3 内蒙古自治区 98200
4 湖南 3250
5 吉林 13300
6 江西 230
7 辽宁 4670
8 安徽 310
9 北京 5480
10 大连市 17100
11 广西自治区 400
12 河北 450
13 河南 400
14 青岛市 300
15 山东 540
16 陕西 200
17 上海 1680
18 深圳市 5940
19 四川 16600
20 天津 14700
21 西藏自治区 1150
22 厦门市 650
23 新疆自治区 200
24 云南 1540
25 浙江 360
26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310
27 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5520
28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1320
29 黑龙江省森工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200
30 总计 2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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