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洛政办〔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洛阳市城市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发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效能,缓解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不足矛盾,促进廉租住房建设滚动发展,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出售原则:自愿购买、产权共有、加强管理、科学推进。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城市廉租住房出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出资建设、购买和社会捐建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房屋,可用于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售。
第五条 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是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只限其家庭成员自住,限制转让、出租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购房程序
1.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需向房管部门提交书面购房申请;
2.审核。房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购买廉租住房条件;
3.签订合同。市房管部门与经审核符合并同意购买廉租住房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售房合同》。
第八条 购买廉租住房实行购买人与政府共有产权制度。
出售廉租住房,按照70%产权出售,个人产权比例为70%,政府产权比例为30%。
第九条 廉租住房按照建设或购买的成本价格出售,并根据付款方式给予优惠。
(一)一次性付清应付房款,给予应付房款10%优惠。
(二)分期付款,首付款不能低于应付房款的40%。余款每月按比例在二年(24个月)内分摊付清。
第十条 分期付款购房人,在分期付款期间,应交纳购买廉租住房未缴款比例部分租金。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售房款,全额缴市财政廉租住房专户,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一)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购房人按照《购房合同》缴清购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须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比例。
第十三条 已出售廉租住房实行上市交易准入制度。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市房管部门按原实际售价回购,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居住满五年后,需出售的,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补足政府产权部分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第十四条 将已购廉租住房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购房人违反规定出售或改变用途的,由房管部门收回廉租住房。出租已购廉租住房的,房管部门责令出租人上缴租金收入,并收回廉租住房。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市房管部门限期收回其已购买住房,同时责令按当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补缴房租,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收回已出售房屋的,只退还购房款,不计息。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市)廉租住房出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