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政办〔2009〕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分层次、可持续”大社保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市区社会保障基金抗风险能力,规范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补充的社保风险资金;
(二)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划入的社保风险资金;
(三)原社保后备基金划转为社保风险资金;
(四)社保风险资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条 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下列社保基金和社会保障事业支出不足: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七)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
(八)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
(九)企业职工门诊医疗保险基金;
(十)医疗保险救助基金;
(十一)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
(十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基金;
(十三)工伤保险基金;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基金;
(十五)生育保险基金;
(十六)失业保险基金;
(十七)社保保障事业支出;
(十八)其他社会保障基(资)金。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算安排,编制下年度社保风险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社保风险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预算确需调整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注明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支出具体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15日内对《用款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社保风险专项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第七条 社保风险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计入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银行存款利率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执行。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收支原始凭证记账;财政用于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补助,由国库直接划入社保风险专项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有关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风险专项资金会计账务处理,由财政部门提供相关凭证,交劳动保障部门记备用账。
第八条 每年1月,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编制上年度社保风险专项资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负责编制社保风险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
财政部门对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负责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审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支出、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社保风险专项资金;
(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