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1号
为进一步完善无船承运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账户的监督管理,我部决定对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交存账户进行调整,现就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新账户启用事项
自2009年12月21日(含)起,启用新账户用于接收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2009年12月21日(含)后交存无船承运保证金的,应将款项交存至本公告列明的新账户。原“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专户”于2009年12月21日关闭。
新账户名称:交通运输部财务司。
账号:05810393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长安支行。
二、 原账户保证金转存事项
已交存于原“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专户”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存至新账户,存款种类和存期不变。
三、 新账户保证金交存人及存期事项
(一)保证金应由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人交存,不受理第三方代为交存(总公司为其所属分支机构代交保证金的除外)。
(二)2009年12月21日起,除非申请人在保证金交纳银行凭证进行特别备注“活期存款”,保证金将自动按照一年定期存款方式处理,新账户将不再受理两年定期存款形式交存保证金。
原以两年定期存款形式交纳的保证金到期后,将根据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人申请,调整为一年定期存款或活期存款。
我部咨询电话:010-65292655,65292650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