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教办〔2009〕6号
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第27号令,以下简称“27号令”),体现了国家对高校档案工作的关心和重视,是新时期新阶段国家为促进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指导新时期新阶段高校档案工作科学发展的法规性文献。自2008年9月1日实施以来,有力地促进了高校档案建设。为切实做好“27号令”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档案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学校和社会,结合我省高校档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认真学习领会“27号令”精神,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27号令”是我国高校档案工作重要的政府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高校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突出了高校档案工作的内涵建设,强化了高校档案工作的条件保障机制,强调了高校档案资源建设,指明了高校档案工作服务的方向。各高校要充分认识“27号令”的实施对推进高校规范化管理和科学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学习宣传活动,深刻领会其实质和内涵,把贯彻执行“27号令”列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并作为档案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建立健全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长领导的工作机制,把高校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纳入学校各部门工作职责,与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体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加强档案队伍建设
各高校要对照“27号令”的要求,对学校档案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体制,建立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业务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的档案机构负责人,落实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的编制,保证他们在职称、职级和工资福利上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高校档案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保持高校档案队伍的相对稳定,确保高校档案事业不断向前推进。
三、严格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要求,不断提高高校档案管理水平
高校档案机构要加强对学校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严格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不懈地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各高校要以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树立以人为本和重视民生档案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管理或设立分室的方式管理学校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要加强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建档指导工作,丰富档案门类,优化档案馆(室)藏结构;要不断推进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探索电子文件的集中管理、长久保存和有效利用,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基础档案数据库建设,实行文档一体化管理;各高校要加强对档案安全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管和保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档案安全万无一失;民办高校尤其要加强对财会类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四、丰富档案利用工作的内容和手段,提升档案工作公共服务能力
高校档案机构要围绕学校大局,在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管理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的同时,积极为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高校档案机构要制定相关的利用办法,简化利用手续,配备利用设施,对可开放的档案,应专门编制利用指南和开放档案目录,积极开展编研工作,并通过档案陈列、展览、媒体、网站等多种途径,开展档案宣传。高校档案机构要进一步丰富服务民生的手段,创新服务机制,拓展高校档案馆(室)的教育、文化和公共服务功能。
五、确保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和物质条件,加快档案现代化管理进程
各高校应根据学校档案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档案库房及所需设备,将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根据《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档案馆库及时进行改扩建或新建,改善档案保管和利用条件,确保档案实体安全。要设立专项经费,加快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建设和发展。
“27号令”的贯彻落实,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高校要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全局对高校档案工作进行宏观的战略性思考,规划好学校档案工作的未来。同时,要从微观上联系学校自身的实际,把“27号令”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新时期新阶段高校档案工作科学地向前发展,全面提升高校档案服务学校和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开创高等学校档案管理、服务与建设的新局面。
各高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0年1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和省档案局备案。省教育厅和省档案局将适时对各高校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档案局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