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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火车站综合开发实验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2 生效日期: 1997-05-10
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新火车站综合开发试验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和市容整洁,根据《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现作如下通告: 
  一:凤阳路、濉溪路、张洼路、双七路、汴河路及其连接成的区域内的所有道路划入市区道路范围。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依据《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加强对上述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二:大中型长短途客运车、拖挂车、载重量2吨以上的货车禁止驶入站前路、站西路、凤阳路、全椒路及其连接成的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不凤阳路);确需驶入上述道路的,必须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证。 
  三:每日6时20时期间,禁止人力平板车、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在站上(不含凤阳路)通行。 
  四:凡进入新火车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在统一规划界定的机动车停场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据《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1997年5月10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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