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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26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巢政办〔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巢湖市市直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通知
  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现就巢湖市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通知如下:
  一、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含经授权或者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下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须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是,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各行政执法机关内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办理工作,在本机关处罚决定作出2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处罚依据、案情报告等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处罚机关应在听证会举行3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项目处罚报告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派出工作人员出席听证会。
  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执法机关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审查,审查发现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批后,各执法机关再依据备案意见执行。
  五、对认真执行处罚备案工作的执法机关,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对执行不力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拒不纠正执法和办案错误造成重大纠纷的,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区政府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同时,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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