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急重症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26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清府办(2009)46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急重症救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卫生局反映。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清远市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急重症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和《清远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清远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加强我市贫困孕产妇的保健工作力度,使贫困孕产妇能够获得必需的保健和有效的救治,降低我市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减少出生缺陷,保障母婴健康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如期达到“两个规划”目标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加强我市贫困孕产妇的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安全,实现“两个规划”的妇女儿童健康指标,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组织和管理
  (一)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由卫生、妇联、财政、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组成的市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市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二)市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市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的统一管理和发放工作,设立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专户,指定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借用、占用、挪用,不得虚报、骗取救助资金。
  (三)在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贫困孕产妇救助工作。
  1.财政部门及时将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管,防止占用、挪用。
  2.民政部门、妇联组织协助做好调查,核定贫困孕产妇救助对象。
  3.卫生部门做好基金管理和贫困孕产妇的救治。
  4.妇联、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认真做好保健知识宣传,动员贫困孕产妇接受保健和住院分娩。
  (四)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贫困孕产妇救助管理小组,负责监督辖区内贫困孕产妇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贫困孕产妇救助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五)市、县(市、区)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虚报冒领、挪用基金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救助对象
  (一)清远市市辖区户口、属计划内生育且在有助产资格的医院住院分娩的贫困孕产妇。
  (二)清远市户口、在县级以上医院抢救治疗的贫困危急重症孕产妇。
  非住院分娩引起的产科合并症或者并发症不属救助范围。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急重症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孕产妇或其家属向预住院分娩或正在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领取并填报《清远市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二份。
  (二)市、区卫生局审查贫困住院分娩孕产妇家庭计划生育证、低保证、特困证或镇民政部门的困难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审批备案。
  (三)市、县(市、区)卫生局审查危急重症孕产妇家庭低保证、特困证或镇民政部门的困难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审批备案。
  五、救助方法
  (一)住院分娩救助标准:当年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的孕产妇,顺产每例补助500元,剖宫产每例补助1200元;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后所剩余额不足500元或1200元的,按实际数额补助。
  (二)危重症孕产妇救助标准:当年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孕产妇,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后所剩余额,救助补贴按4:6的比例支付,即个人40%,救助60%,最高补助不超过8000元;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孕产妇,救助补贴按5:5的比例支付,即个人50%,救助50%,最高补助不超过8000元。
  (三)已按危重症孕产妇救助标准领取救助资金的,不再给予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六、救助资金筹集
  (一)市财政将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安排专款50万元。
  (二)各县(市、区)要积极筹集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三)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捐助。
  七、救助基金使用
  (一)市财政下拨的经费由市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管理,县(市、区)财政配备的基金由当地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地要设立专户,指定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借用、占用、挪用。
  (二)贫困孕产妇救助由市、县两级承担,市贫困孕产妇救助基金主要支付市级救治的贫困孕产妇,县(市、区)的贫困孕产妇救助由当地政府设立的贫困孕产妇救助基金解决。
  (三)贫困孕产妇救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各级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监督管理,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八、资金的拨付
  (一)贫困孕产妇救助补助费采取直接减免的办法,由相关医院凭审批后的《清远市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申请表》,根据救助对象情况,按照本方案规定确定减免金额。
  (二)《清远市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由产妇住院分娩和住院治疗费用减免时交就诊医院,医院留一份作为已实施贫困孕产妇救助凭证,另一份(附上有关证件复印件)于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市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贫困孕产妇救助费用按季结算,市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季第一个月的30日前,将符合救助条件及标准的救助款下拨到有关医院。
  九、医疗救助服务
  (一)医疗助产单位要严格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严密观察产程,控制病情发展。
  (二)医疗助产单位要开设平价产房,严格掌握收费标准,控制药物收入比例。
  (三)贫困孕产妇原则上在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和分娩,高危孕产妇按《清远市孕产妇三级转诊管理规定》实行转诊,乡镇卫生院不能接诊高危产妇,异地分娩就诊的持转诊证明方能享受贫困孕产妇救助。未按规定转诊,延误病情所造成的抢救治疗费用不予补助。
  (四)加强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各助产单位要做好贫困孕产妇救助情况登记、上报、归档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妇联组织要准确掌握辖区内贫困孕产妇情况,并做好健康教育及救助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提高贫困孕产妇产前保健率和住院分娩率。
  十、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