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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商业零售企业室内温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23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商务秩字〔2009〕11号
各区(县)商务委,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业零售企业: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关于严格控制本市商场超市室内空调温度的通告》(京商秩字(2007)17号)的要求,各单位、各商业零售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开展节能活动。目前,已进入采暖季,为进一步控制室内温度,做到节约用能,努力建设节约型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节能标准,加强温度监测。各商业零售企业要严格控制主要区域室内温度,除特殊用途外,冬季室内供暖温度不高于20摄氏度。各商业零售企业要加强室内温度日常节能监控的力度,有条件的企业要实施室内温度在线监测,其他企业要确定专人,加强室内温度的日常巡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监测点的实时温度,提高节能监督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二、合理调整室内布局,适当开启电器数量。各商业零售企业对营业场所要合理布局,确保通风顺畅,避免局部区域温度升高。在现场经营销售的电视、电脑、空调等电器商品,要适当控制开启演示的台数,同一个品牌的电器商品不可同时全部开启演示,遇有顾客挑选时可根据需要开机,无顾客挑选时要及时关机;调整消费购物场所照明灯、装饰灯等灯光照明,科学合理用电,办公室、更衣室、休息间要做到人走灯灭,避免造成用电浪费和散热引起温度升高现象。
  三、建立节能机制,强化温度控制管理。各商业零售企业要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管理制度,强化温度控制管理,把控制室内温度作为一项重要节能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定标准、分解任务、加强管理、措施到位。
  四、推广节能技术,开展节能改造。要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绿色照明、空调系统智能控制、变频调速等节能技术与产品,减少电能消耗。各商业零售企业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采用节能设备,运用节能技术,提高用能水平。
  五、开展节能宣传,提高节能意识。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画、内部刊物、班前会、班后会、讲座等形式宣传节能的重要意义和节能常识,宣传崇尚节约的价值观和“节约也是发展”的观念,提高商业零售企业领导和全体员工的节能意识,形成弘扬节能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节能监察,开展节能执法。各区(县)商务委要加强与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日常节能监测检查,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和执法,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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