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9〕3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实施。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设定与实施,建立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08)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关于对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事前审查
(一)区、县(市)政府、市级行政机关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内部审批事项除外,下同),应在上报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论证前提交市审改办审查。由市审改办负责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设定是否符合程序;由市法制办负责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是否合法。
(二)区、县(市)政府、市级行政机关提交市审改办审查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1.提交审查的函;
2.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
3.会议纪要、发言笔录等听证会、论证会召开情况的相关材料;
4.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情况说明表。
(三)区、县(市)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召开的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听证会应公开进行,并由3名以上的利益直接相关的行政相对人代表参加。对会议内容和代表人发言情况应进行记录,会议纪要和发言笔录是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重要依据。
(四)市审改办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进行审查:
1.是否依照杭政(2008)9号文件的要求召开了听证会,如需论证的还应召开论证会;
2.听证会、论证会对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是否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五)市审改办对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拟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内容复杂、影响较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市审改办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六)市审改办对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进行审查后,应按照下列情形,出具审查意见书面反馈送审单位:
1.符合杭政(2008)9号文件和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作出“初步同意,请报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市政府最终审核确定”的审查意见;
2.不符合杭政(2008)9号文件或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作出“暂缓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审查意见。
(七)送审单位收到市审改办的审查意见后,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市审改办提出书面异议。市审改办应当认真听取送审单位的意见,并与送审单位协商沟通。
经协商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送审单位可以向市审改办申请召开市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市审改办根据送审单位的申请,将有争议的审查意见提交市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市审改办根据市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决定再次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反馈送审单位。
二、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调整备案
(八)因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及省级部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需要依法取消或变更正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行政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及省级部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及省级部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复印件,并填写《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事项调整表》(以下简称调整表),报同级审改办审查备案。
(九)各级审改办在对本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调整表进行审核后,对准予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出具确认回执,并报市或区、县(市)政府同意后统一对外公布(每半年公布一次)。
三、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实施办法(一事一表)
(十)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及省级部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按照《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实施办法(一事一表)格式》拟订统一的实施办法(一事一表)。
(十一)行政机关应在市或区、县(市)政府公布新增、取消或变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后60日内将实施办法(一事一表)报同级审改办审查备案,并在其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实施情况的报备
(十二)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年度实施情况报同级审改办备案。
区、县(市)审改办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上一年度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实施情况报市审改办备案。
(十三)本细则所指行政机关是指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权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受理或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十四)本细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市审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1: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情况说明表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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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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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的必要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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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论证会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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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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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实施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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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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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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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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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调整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调整说明 |
备注 | |
依据名称 |
具体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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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报送单位:(公章)
注:1.依据名称应包括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机关和发布日期,有发文字号的,应注明发文字号;
2.调整说明中应注明事项为新增、取消或变更事项;取消的,应注明取消原因,并提出取消后的管理办法。
附件3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实施办法
(一事一表)格式
事项名称 |
应以审批、登记、注册、核准、确认、审核等词语结尾。 | ||
设定依据 |
填写设定该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机关和发布日期,有发文字号的,应注明发文字号。 | ||
数量限制及方式 |
注明该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有无数量限制,同时注明申请审批和登记的方式;有数量限制的,应当注明限制方式,一般应采用公开、公平的方式予以审批和登记,主要有招标、拍卖、按公开的标准评分等公平竞争方式。 | ||
审批和登记条件 |
填写行政机关准予申请审批和登记的法定条件或标准,其中条件必须逐一列明,具体客观,不得作笼统含糊的规定,不得留有类似“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弹性条款。 | ||
申报材料 |
注明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不得在实施办法中留有类似“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的说明。同时,必须注明申报材料的份数、原件/复印件、附件、材质等特别要求。 | ||
申请表格 |
注明有无需要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表格名称,并将表格附后。 | ||
受理机关 |
受理审批和登记申请的机关。 | ||
决定机关 |
作出审批和登记决定的机关。 | ||
审批和登记程序 |
部门进行审批和登记的流程。 | ||
法定时限 |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时限。 |
承诺时限 |
行政机关对社会承诺的办理时限。 |
发文证书及有效期限 |
行政机关作出准许决定后出具给行政相对人的文书及文书的有效期限。 | ||
收费 |
是否收费;如收费,注明收费依据与标准。 | ||
年检 |
是否年检(年审);如需年检(年审),注明依据。 |
日期: 年 月 日 报送单位:(公章)
附件4:行政机关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年度实施情况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数 |
准予审批和登记数 |
平均办理时间(工作日) |
申请人投诉、复议、提起诉讼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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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报送单位:(公章)
附件5区、县(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年度实施情况表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申请数 |
准予审批和 登记数 |
平均办理时间(工作日) |
申请人投诉、复议、提起诉讼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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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报送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