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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代表处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12 生效日期: 1996-03-12
发布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文号: 办厅字[1996]12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 
  《国家开发银行代表处运行办法(试行)》已经行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代表处运行办法(试行) 
 
  根据国发[1994]22号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对代表处的批文,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总行)信贷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完善我行经营管理机制,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设立国家开发银行代表处。为使代表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高效运行的原则运行,拟定本办法。 
  一、性质和职责 
  代表处是总行派出的直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办理总行授权服务项目的有关调查、监督、统计和代理业务监管等事宜。 
  主要职责: 
  (一)协助总行对服务区域内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监管。 
  (二)协助总行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三)协助总行对服务区域内拟贷项目的贷前调查,并受理总行授权项目的评估工作。 
  (四)负责服务区域内项目代理行业务的监管。 
  (五)负责服务区域内贷款项目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情况反映。 
  (六)办理总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组织机构 
  代表处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对总行行长负责。 
  代表处设首席代表1名,副代表1-2名。 
  代表处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必要的职能部门。 
  三、业务运行 
  (一)项目调查与评估 
  1.协助总行拟贷大中型项目的贷前调查工作,由信贷局写出评估报告。 
  2.根据总行要求,对评审的大中型项目的专题内容进行调查,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报总行。 
  3.对授权代表处评估的小型项目,由代表处负责评估,并向授权单位写出评估报告,按总行现行程序办理。 
  (二)计划和资金 
  1.对服务区域内重点大中型贷款项目的年度计划提出建议,报总行综合计划局和有关信贷局。 
  2.根据重点大中型项目年度合同、贷款计划、实际进度和其他资金到位情况,提出分批资金的需求建议,报总行综合计划局和有关信贷局平衡下达。 
  3.个别服务项目临时急需用款时,由代表处写出专项报告报总行,由有关信贷局商综合计划局、资金局平衡解决。 
  (三)项目监管 
  1.参与服务区域内大中型服务项目的总合同签约和管理工作。 
  2.参与服务区域内项目招标工作,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的确认。 
  3.协助总行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4.建立项目档案,及时向总行反馈信息。 
  5.参与有关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四)代理行选择与监管 
  1.服务区域内代理行的选择,大中型项目以代表处为主,商信贷局提出代理经办行选择建议,送有关信贷局和财会局会签,报行领导审批;小型项目由代表处提出建议,商有关信贷局选定。 
  2.负责服务区域内的代理行资金拨付、贷款使用、本息回收、金融服务等监管工作,定期反馈信息。 
  3.监管代理业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报总行有关局协助解决。 
  (五)调查研究 
  1.做好区域经济与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 
  2.做好服务区域内大中型项目的调查研究。 
  3.负责总行下达的专题调查研究。 
  四、财务监管 
  1.按总行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费用计划,报总行批准后实施,年终据实结算。 
  2.代表处的财务接受总行审计、监督。 
  五、公文管理 
  代表处的公文按总行直属局级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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