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海渔〔2009〕383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委办(2009)93号),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工作实际,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㈠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贯彻执行,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先行先试、“四求作为”的精神,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海洋与渔业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㈡主要任务
认真总结近年来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在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权力运行、完善制度监督、推进市场配置、建立补偿机制、开展执法监察等方面的成效,坚持有效做法,巩固已有成果,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力争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用海的法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涉海工程使用海域及海洋环境保护全过程的行政监管,以及对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执法力度,并形成行政执法和纪律监督相互衔接、密切配合的监督机制,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步骤和分工
专项治理工作要整体推进,分阶段实施,做到有重点、有结合、有分工、有配合,尤其要将推进制度建设、查办案件、强化行政监管等工作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全过程。
㈠广泛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2009年8月至2009年10月)
2009年9月中旬,组织召开全省海洋系统会议,宣传贯彻省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2009年9月下旬制订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完成工作部署。
以上工作由厅海域管理处牵头组织实施。
㈡深入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署,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自查自纠:1、海域使用管理方面,重点排查:用海项目使用海域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项目用海报批程序是否合法、规范;用海补偿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损害渔民利益的行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及减免行为是否依法;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化整为零、未批先用、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问题;2、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重点排查:用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是否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是否落实海洋环境保护监管措施;是否开展项目施工及营运期环评跟踪监测;3、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项目方面,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重点排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立项批复的内容进行项目实施;招标投标是否符合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配套资金有否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是否按时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要求,找出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有关情况于2010年2月上旬书面报告我厅,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10年2月底前书面报告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订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2010年6月底前将纠正和整改情况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自查自纠中要严肃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出违法违规问题并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以上工作由厅海域管理处、资源环保处、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与规划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分别牵头组织实施。
㈢推进制度建设,强化行政监管(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行政监管的制度规定,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监管:
⒈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海域全过程的行政监管。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为中心,以强化规划、有效引导为抓手,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对涉海工程使用海域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监管有力。
——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依法行政。从进一步规范围填海项目的审核程序、加强岸线巡查及涉海案件查处等制度的建设入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认真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依法开展项目批前公示、听证、批后公告,确保项目审批公正、透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在全系统推广应用海域使用项目网上审批系统,实现海域使用项目审批网络化,加强有效监管,使海域使用审批高效、便民、规范。积极研究制订《福 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从根本上防止基层权力腐败,维护渔民群众的利益。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加快《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办法》的制订出台,规范《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行为,切实保护海域使用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工作由厅政策法规与规划处牵头组织实施,海域管理处配合。
——坚持区划指导项目,统筹引导集约节约用海。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行区划“一票否决制”,凡不符合区划的新用海项目均不予批准,切实维护区划的严肃性。同时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所划定的主导功能,结合海洋产业的发展需求及沿海各市用海需求,科学编制规划,着手编制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安排好加快建设海西重大项目用海的规模和布局,优先保障涉海基础设施建设用海;采取区域限批、数模评价、项目限批等方式严格控制湾内的围填海。同时研究制定政策引导鼓励围填海项目向湾外拓展;鼓励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对沿海连片开发、整体围填的海域,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及开展规划的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以上工作由厅海域管理处牵头组织实施。
——严把审核关口,抓好制度落实。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海项目的受理审核工作应实行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管理。认真落实《项目用海审核工作规则》,严格用海项目审核工作,对所有用海项目上报国家或政府审批之前,均要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项目用海审核委员会及厅(局)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研究,重点审查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项目公示情况、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以及对失海渔民的补偿情况等。通过规范海域使用审核行为,以保护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引发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也有效预防审核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以上工作由厅海域管理处牵头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用海补偿办法,维护渔民群众利益。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的原则,给予相应补偿,切实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海域使用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到位。实施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养殖用海管理政策研究,妥善处理好养殖用海与建设用海之间的关系,对渔民的养殖用海需求予以重点保障。以上工作由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严格落实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新增用海要实现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海域使用金应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行为,按照《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海域使用金的减免严格履行减免程序。以上工作由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加强海域管理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对涉海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经常性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认真做好海域审核审批的公开、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广泛监督,做到每宗海域填海项目都必须经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把走访用海单位的工作制度化,定期组织开展走访用海单位的活动,深入了解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用海项目审核审批中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对行政审批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以上工作由厅纪检组监察室、人事教育处牵头组织实施。
⒉加强涉海工程海洋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管。严格依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涉海工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跟踪服务与监管。
——提前介入,严把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保护关口。在项目用海预申请阶段,针对拟建项目所在地周边海洋功能定位及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在用海预审意见中对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价重点和注意事项明确提出要求;严格执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坚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先行,在办理海域使用审批前先过环境关,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前必须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成立由包括海洋化学、海洋水文、海洋生物生态、海洋地质、海洋工程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专业的不少于5人的单数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科学判断项目的环境可行性,并针对工程特点提出海洋环境保护与环境事故风险应对措施;对于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值的建设项目,将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不鼓励项目上马,从海洋环境污染影响方面对项目进行否决。
——强化工程施工期监管,落实海洋环保设施“三同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海洋环境影响听证报告,结合工程主要特点,在核准项目海洋环评文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的海洋环保措施;一旦项目获得核准,及时将涉海工程海洋环评审批材料通报省海监总队。海监机构应根据环评文件及核准意见的要求,对工程施工进行实时监管,重点监管围堰填海、海上倾倒废弃物、疏浚挖沙及爆破炸礁等,对不落实开工报告或许可、违反环保要求的违法违规作业方式进行重点查处。项目业主必须根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海监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工并依法给予处罚;在项目建设结束进入运行前,项目业主必须申请海洋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针对环评报告书及主管部门核准意见所提要求,重点对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油污水分离器、排污口规范设置等方面进行环保设施验收,环保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业主落实各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重点检查污水处理设施、油污水分离器是否正常运行使用,对高污染项目还必须要求其安装污水排放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和工程远程监视摄像头,对项目业主不启用或私自关停环保设施而违规排放污染物入海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给予处罚。
——创新用海项目运营期跟踪监管,探索项目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一是海洋环境监测单位在开展全省海洋环境监测过程中,针对用海项目比较集中的重点海域(如主要港区、石化基地),专门布设海洋环境趋势性监测站点,及时发现重点海洋工程所在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的变化,及时发现、防范污水事故性排放、有毒有害生产原料泄露、船舶溢油等风险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将监测结果通报项目业主及所在地政府,共同采取对策落实好海洋环保措施;二是加强市县海监机构以及乡镇海管站对工程运营期间环境保护的监视与巡查,形成涉海工程海洋环保情况的“月报”、“季报”制度,并且发动项目周边的公众志愿者共同组成海洋环境保护的监测网络,及时监测、监视、发现涉海项目的海洋环境污染和违法事件,形成专群结合的监管局面;三是充分发挥“中华环保世纪行”、人大代表检查、政协委员视察的作用以及省市县三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开展的异地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当地政府加强对涉海工程海洋环境保护的领导和监管;四是根据海洋环境监测单位对用海区域环境监测的结果,以及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监测单位开展的跟踪监测结果,鼓励、引导并帮助项目业主委托有关技术单位对项目用海前后的海洋环境变化情况进行后评价(建议运营3年后开展1次),评估项目建设与运营所采取的环保措施是否到位、是否造成环境污染,查找需要完善的工作,根据运营实际对原评价文件所提措施要求进行补充完善,以便更好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以上工作由厅资源环保处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牵头组织实施。
⒊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执法监察。要严格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早发现、早介入、早制止涉嫌违法用海的行为,有效维护我省海域使用秩序。
——各级海监机构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海监机构岸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要求,加大辖区内的岸线巡查力度,强化事前监察,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用海行为,减少海洋工程项目用海“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产生。
——各级海监机构要加强对全省已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用海审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投入运行等期间遵守有关海洋法律法规情况的执法监察,确保监察频度、检查内容齐全、日常监察档案规范。
——强化海洋环境执法工作。各级海监机构要结合中国海监总队“碧海”行动专项执法,加强海洋工程建设的相关环节如海洋倾废、海砂开采等行为遵守相关海洋环境法律法规情况的执法监察。
——强化联合执法监察。省海监总队要不定期组织相关市、县海监机构,集中力量对重点用海区域内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加大力度打击各类海洋违法行为。各级海监机构在岸线巡查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日常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应按照“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尤其要结合中国海监总队“海盾”行动专项执法,加强对重大违法用海的打击力度。以上工作由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牵头组织实施,各支队、大队配合。
⒋加强对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对工程建设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管。
——加强项目程序检查。检查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加强前期工作检查。检查项目立项报批是否符合规定;初步设计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是否与立项批复衔接,审批是否符合权限、规范、及时;施工图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建程序。
——加强施工过程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期限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加强工程质量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监理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落实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加强项目资金检查。检查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计划(包括地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工程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加强招标投标及合同检查。检查是否按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投标;招投标运作是否规范;合同是否合法、严密、规范;是否履行合同。
——加强项目组织机构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否配备专职人员、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加强开工条件检查。检查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已经批复,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是否完成,施工图设计是否完成,建设用地和主要设备材料是否落实。
——加强工程监理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和素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监理手段和措施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加强竣工验收检查。检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以上工作由厅计划财务处牵头组织实施。
㈣实施海域资源资产化管理,逐步建立海域有形市场(主要工作于2011年6月底之前完成)
探索建立海域使用权收储制度,推进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贷款工作。推动建设海域有形市场的探索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一是继续建立健全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对《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争取上升为政府规章。二是营造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继续有选择、有步骤地开展招拍挂工作。对于同一海域有两个或以上项目业主同时申请的情况,必须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对于自然条件优越、基础配套设施完备的海域资源,鼓励以招拍挂形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做到:事前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程序一定要规范、合法;要严禁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要统筹考虑,兼顾多方面的利益,不留后患。三是加快建立海域价值评估队伍和评估体系,构建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平台。四是深入了解用海项目公开招标的情况,加强对各地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全程监督。要加强对竞买人的监督,防止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排斥竞争等不正当交易行为。要加大行政监察的力度,从根本上杜绝打招呼、批条子、做暗示等违规违纪行为,对违规操作、暗箱操作行为一经发现,坚决处理。通过密切配合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以上工作由厅政策法规与规划处、海域管理处牵头组织实施。
㈤认真组织“回头看”,确保治理成效(2011年7月-2011年9月)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认真组织“回头看”:一是重点检查自查自纠是否找准问题,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规定处理到位;整改措施是否可行,有否落实,效果是否明显;行政监管责任是否认真落实。二是通过“回头看”,对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成效突出的,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三是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回头看”检查的基础上,组织督查组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重大典型案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以上工作由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㈥全面总结提高,巩固治理成果(2011年10月-2011年12月)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巩固治理成果。一要及时宣传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使之成为日常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二要实事求是地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仍然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加以解决。三要及时形成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于2011年10月前书面报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11年底前报送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上工作由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闽海渔(2009)301号),负责对我厅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海域管理处,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单位主要领导对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确定1名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好专项治理的各项任务。
㈡注意统筹兼顾
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实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相结合,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㈢强化监督检查
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分类指导,督促工作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提出整改要求,重点督查,限期整改,确保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系统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